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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陵县2020 年农村电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4  浏览次数:0

南陵县2020年农村电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电商扶贫,根据省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7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电商项目)指标的通知》(皖财企[2020]1397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电商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原则
在巩固农村电商发展成果基础上,围绕农村产品上行,着力提高上行服务能力,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培育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和电商品牌,引导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努力提升农村电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电子商务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资金来源
2020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三、支持方式
重点对省级农村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和示范点,对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对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农村电商业务培训项目,村电商服务网点上行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等给予奖补。
四、支持内容
(一)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奖励
    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站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包括企业孵化运营、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等。示范网点经营者自2019年度起,应有不少于3年的运营服务年限承诺。电商示范镇、电商示范村运营满一年,工作成效明显的,分别给予 7万元、1万元补助。
(二)农村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奖励
1.对经省认定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按年网销额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7000万元(不含),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
2.对经省认定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的注册企业,按品牌年网销额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 万元(不含)、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分别给予10万元、 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
3.每个企业获农村电商企业和品牌培育奖励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的年度网络销售额与农村电商品牌年度网络销售额不重复计算。
(三)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奖补
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形成1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并对带动农户增收脱贫取得实效的,给予电商企业在该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代销) 贫困村(户)农村产品的,给予釆购(代销)额1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农村电商培训和电商网点规范建设
1.对有条件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商网点经营户、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两委”干部、产业发展指导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电商培训给予支持。按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给予培训企业每天350元/人以内的补助,并不得用于发放参训人员误餐误工补助。
2.支持村电商服务网点规范建设。以贫困村网点为重点,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成效较好的综合服务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对于便民服务成效较好的便民服务网点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奖励细则由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邮政南陵分公司另行制定,报县电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五)电商扶贫奖励
1.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带动贫困户发展奖补。鼓励我县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带动贫困户发展,经营其生产的适合网销的产品,招聘贫困家庭合适人员就业,或将销路好又适合分散加工的产品交给贫困家庭生产。对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开展带动脱贫成效明显的,按每个示范镇奖补2万元,每个示范村奖补1.5万元。
2.电商创业奖补。对贫困户开展线上销售、正常运营1年的,年线上销售额1万元(含)-2万元(不含)的给予每户一次性0.2万元的奖励;年线上销售额2万元-5万元(不含)的给予每户一次性0.3万元的奖励;年线上销售额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0.5万元的奖励。
3.电商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就业(务工)奖补。电商经营主体每聘用1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满1年(签订用工合同)奖补0.1万元。
五、项目申报、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报
电商示范镇、示范村、村电商服务站点项目由各镇申报,其它项目由企业和个人在项目主体投入使用后,按通知时间申报。
 1.申报时间:2021年1月。
 2.申报流程:电商示范镇、示范村、村电商服务站点由各镇统一向县商务局申报,其它项目由企业或个人向县商务局申报,县商务局组织初步审核后,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审核后,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组批准。
 3.申报资料:根据县商务局申报通知的内容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财务票据等。由县商务局直接开展工作的费用,批准的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奖补资金及电商示范镇、示范村预拨资金,可先支出,在申报时汇总上报。
已享受各级政府奖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当年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不得申报;企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其之后两年项目申报。
(二)资金使用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拨付奖补资金,保障奖补政策有效落实。电商示范镇、示范村、村电商服务站点项目,由各镇政府向县商务局申请,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资金总额的 50%,剩余资金待验收合格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其他由县商务局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商务局按财务制度支付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指标下达与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三)监督管理
1.县商务局应将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额度等项目审核结果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资金。
2.资金拨付 1个月内将相关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3.项目实施结束后,县财政局、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4.本通知所明确的奖补政策适用于2019年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农村电商项目。
(四)其他事项
凡各级政府奖补的项目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分项资金按照实际发生数,可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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